河南传统法治人物:戴胄

生成海报分享 年代:隋唐时期 地市:安阳 浏览:
所属年代:隋唐时期
关联地点:河南省安阳市
籍贯/祖籍:河南省安阳市
身份标签:唐朝宰相
关联典籍:《贞观律》
生平简介

戴胄(573-633年),字玄胤,谯郡谯县(安徽省亳州市)人。唐朝初期宰相,汲县令戴承伯之子。

初仕隋朝,明经入仕,起家吏部云骑尉,迁门下录事。反对郑王王世充篡位,出镇虎牢关。归顺秦王李世民,授士曹参军,迁兵部郎中、武昌县男。唐太宗即位后,迁大理少卿、太子左庶子。生性忠直,犯言直谏,迁尚书左丞。贞观三年(629年),代理吏部尚书,主持选官。转户部尚书、武昌郡公,参预朝政,位列宰相。

贞观七年(633年),病逝,时年六十一岁,追赠尚书右仆射、道国公,谥号为忠。

法治思想

戴胄依法断案、恪守司法公平,遵守的法制精神,参与了唐太宗贞观年间法律制度的修订和改革,宽省刑罚,化重为轻,促进了唐初法治的完善。

法治轶事

驳斥宰相 吏部尚书长孙无忌曾在进入东上阁时,没有解下佩刀,违犯了卫禁律。尚书右仆射封德彝判定:“监门校尉失职,罪当处死;长孙无忌误带佩刀入宫,罚铜二十斤。”戴胄却反驳道:“校尉没有察觉与无忌佩刀入内,都是一时疏忽所致。陛下若念无忌有功,从轻处置,非法司所该管。如果依法处理,仅罚铜二十斤,恐怕未必合理。”太宗说:“法律乃是天下共同遵守的,怎能因为无忌是皇亲国戚,而不执行?”乃命重新议罪。封德彝坚持自己原来的意见,戴胄又道:“校尉因无忌而获罪,根据法律,处置应当从轻。至于说到他们的过错,其实是一样的。我认为应该改判。”太宗于是免除了校尉的死罪。

历史评价:戴胄是古代法制精神的化身,判案以法律为准绳,维护法制的权威,至今仍有启发和借鉴意义。
推荐单位:安阳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