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传统法治人物:徐有功
所属年代:隋唐时期 |
关联地点:唐河内济源青龙里人,一说洛州偃师(今河南偃师缑氏镇)人 |
籍贯/祖籍:东海郯城 |
身份标签:唐朝大臣 |
关联典籍:《论天官秋官及理匦愆失表》 |
生平简介: 徐有功(641—702),名宏敏,宇有功,唐河内济源青龙里人,青年时期举明经及第。历经蒲州司法参军、司刑(大理)寺丞、秋官(刑部)郎中、侍御史、司刑寺少卿等。长期在司法任上,是唐武则天时期与酷吏斗争的一面旗帜,也是历史上罕见的一位以死守法、执正的法官、清官。《新唐史》对他有“虽十岁未见其比”之赞誉。他死后武则天追赠他为大理寺卿。唐中宗李显登位后加赠他为越州都督(一品)头衔,并特下制书表彰:“节操贞敬,器怀亮直,徇古人之志业,实一代之贤良”和“卓然守法、虽死不移。无屈挠之心,有忠烈之议。” |
法治思想: 在任时为政宽仁,不用杖罚,主事公道,清明廉洁,不畏权势,秉公执法,屡屡为人理清冤案,平反昭雪。 |
法治轶事: “尔所言者私忿,我所守者公法,不可以私害公。” —此言出自《新唐书》卷一百一十三《徐有功传》,是徐有功回答为什么别人总想加害他,而总是害不死他时说的一句话。意思是说:你们所说的是私人恩怨,我所守护的是公共的法律,不允许以私人恩怨损害公共的法律。这反映了徐有功“公法必将战胜私欲、正义必将战胜邪恶”的信念。 |
历史评价:唐中宗即位,制曰:"忠正之臣,自昔攸尚;褒赠之典,旧章所重。故赠大理卿徐有功,节操贞劲,器怀亮直,徇古人之志业,实一代之贤良,司彼刑书,深存敬慎。周兴、来俊臣等性惟残酷,务在诛夷,不顺其情,立加诬害。有功卓然守法,虽死不移,无屈挠之心,有忠烈之议。当其执断,并遇平反,定国、释之,何以加此。朕惟新庶政,追想前迹,其人既殁,其德可称。追往赠终,慰兹泉壤。可赠越州刺史,仍遣使就家吊祭,赐物百段,授一子官。 |
推荐单位:济源市司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