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制变革

生成海报分享 浏览人次: 录入时间:2023-11-28

中国古代法制,是指自夏朝建立时(公元前21世纪)开始,至清末改制前(公元1840年)结束的中国奴隶制类型法制和封建制类型法制。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在一定时期现实社会关系的反映,是国家实现其统治的基本工具。在中国古代很早就有法律制度,古代的各朝各代在建立之初一件重要的事情就是制定和颁布自己的法律和建立完善法律制度。

夏商:天命神罚的神权法思想

夏商时期,世俗王权来自天命的观念一脉相承,均以“天命天罚”的神权法思想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受命于天”“天降典刑”“恭行天罚”与“神明裁判”是典型的神权法体系的主要内容。此外,据《左传·昭公六年》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夏代的刑法称为“禹刑”,死刑是夏代的主要刑法。商代的建立者成汤曾制作《汤刑》,《汤刑》将道德伦理法律化,对不孝行为处以重罚,刑罚成为道德伦理的保障。商代的墨、劓、剕、宫、大辟五种肉刑和徒刑等,可见商代的刑罚具有相当规模。殷商统治者在各地设置监狱,并以刑具拘系囚犯。河南安阳汤阴县羑里城,是有史可据、有址可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座监狱,传说周文王姬昌曾被拘禁于此并演八卦。夏人已将天命、祭祀与王权紧密结合,商代的中央权力属于商王,殷商王权正是通过对祭祀权、军事权与宗族权的控制而实现的。商代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神灵系统,并确立了一套相对齐备的祭祀礼制。

羑里城遗址

西周: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礼制体系

西周王朝建立后,逐渐建立了以维护王权为核心的等级秩序,并以敬天保民、明德慎罚为宗旨,确立了一套多维度的礼制体系。以礼治国、明德保民,是西周王朝的主导政治思想。为了维护统治,周公参酌殷礼而有所损益,制定出一系列巩固西周统治的制度,这就是后世儒家称颂的周公“制礼作乐”。周公所建立的以礼乐为核心的统治制度,内容相当广泛,包括政治、经济、军事、社会生活、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以及吉、凶、军、宾、嘉礼等不同的礼节仪式。其中有很多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具有法律效力,是严格的政治准则和社会生活的规范。西周刑罚也与以礼治国、明德保民密不可分。周初进行了一次较大的立法活动,制定了《九刑》,规定了犯罪刑名与惩罚措施,《九刑》是西周制定的第一部成文刑书。其中,对于一些严重犯罪,《九刑》规定必须加以严惩、绝不宽宥。九种刑罚除了墨、劓、剕(刖)、宫、大辟等五刑,还有放、赎、鞭、扑刑四刑。西周的“寓刑于礼”“出礼入刑”不仅可以使礼制的推行获得法律保障,具有法律权威,且具有道德教化的功能。

周公画像

春秋战国:中原诸国颁布成文法

春秋初期,各诸侯国基本上沿用西周时的法律;春秋中叶以后,社会政治、经济的深刻变革促进了法律制度的变化。各诸侯国统治者为适应新的形势,突破“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传统,陆续公布了新的成文法。位于中原的郑国是此时引领法律变革的排头兵,在子产的执政下进行了自上而下的改革,主要措施包括“作封恤”,改革田亩制度;“作丘赋”,向土地所有者征收军赋。子产“铸刑书于鼎”,是我国古代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盟书是东周时期各诸侯国或卿大夫间举行盟誓时的文辞,属于春秋战国时代具有强制约束力的特殊法律形式。河南省温县曾出土有春秋晚期晋国卿大夫之间举行盟誓时记载誓辞的文书,被称为“温县盟书”,其中包含“忠心事主”,绝不“与贼为徒”,否则将受到晋国先公最严厉惩罚、夷灭氏族等内容。从盟书的各种要素看,盟书具有一般法律形式形成的程序与规范性,具有强制约束力。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继承春秋中叶以来公布成文法的潮流,陆续制定了实质上是君主专制国家的法律。为富国强兵,魏文侯任用李悝为相,主持变法,包括“食有劳而禄有功”、“尽地力之教”、善平籴等。为进一步实行变法,李悝汇集各国刑典,著成《法经》一书,并通过国家公布使之成为法律,以法律的形式肯定和保护变法。《法经》一反“以刑统罪”的传统,改刑为法,先列罪名、后定刑制,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法典编纂新体制。春秋战国的中原大地,涌现出一批杰出的法家人物,他们或推行改革、作制明法,或提出符合社会发展潮流的法治思想,大大促进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郑国的子产、邓析是法家的先驱者,提出了以法治国的理念。子产制作成文法,重视以法治国,提出宽猛相济的治国理论,对后来的法家思想产生了重大影响。邓析“不法先王,不是礼义”,并制作竹刑,其法学理论成为法家思想的近源。法家的理论来源是黄老之学,而中原是道家的故乡。中原的法家代表人物如申不害、商鞅、韩非子多精于黄老刑名之学。战国时期,申不害提出“术”,商鞅提出“法”,韩非子集大成创立了法制理论。中原可谓是先秦法家的摇篮。

秦朝:崇尚法家与重刑主义

秦国通过商鞅变法强大起来,最终实现统一。秦始皇推崇商、韩之学,建立了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国家。但是,秦统治者为了强化专制,在重刑主义指导下,法律日趋苛酷,最终导致二世而亡。不得不说,商鞅“改法为律”的变革是法家思想的一次胜利,扭转了法家思想在中国的仅限于思想界的弱势地位,是对韩非为代表的法家思想的发扬光大和一次完美而曲折的实践,对秦律乃至中国封建体制下的行政、经济、民事、刑事立法等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都起到了基础性和示范性的作用。它巩固和加强了政权的控制力,加速了封建体制中央集权的进程。但是,赏罚分明,明法重刑,强推农战,鼓励告奸等富国强民的措施取向不在下层的民,而是为了皇权的根基牢固。

汉朝:法律儒家化

汉朝建立后,在黄老思想的影响下,“约法省禁”成为汉初法制的主流思想。首先,西汉初年废除了秦朝的苛法与酷法。文帝、景帝两朝对中国沿用千年的肉刑进行全面改革,推动了中国传统法制的新发展。其次,在司法方面,统治者深刻认识到秦之繁法苛刑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因而尽可能谨慎用刑,曹参、吕后、惠帝身体力行,社会风气为之一变。文帝廷尉张释之处理惊马案与盗杯案也与秦朝的苛酷大异其趣。河南人士推动礼法结合,洛阳的贾谊不仅主张礼主刑辅,也认为慎刑是其必有之意。颍川晁错继承孔子的统一思想和法家的限制,打击“父兄重臣”的观念,称赞“高皇帝不需要同姓为亲”的政策,果断地认为“削藩”。东汉光武帝刘秀建都洛阳,河南成为东汉的统治中心。律学在东汉时期取得长足的进步,颍川郭氏是其中杰出代表。东汉章帝时,主持在国都洛阳白虎观召开会议,讨论“五经之异同”,由班固整理而成《白虎通义》。《白虎通义》包含了法天则地的君权神授论、三纲六纪的社会秩序论、德主刑辅的社会秩序论等法律思想,遵循儒家的“德治”思想,是东汉王朝的国宪,对后世历代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白虎通义》

三国两晋南北朝:为中国传统法制框架奠定基础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处于国家大分裂、民族大融合阶段,众多政权定都河南。三国鼎立初期,此时法律思想为崇法而不卑儒;三国魏明帝以后至两晋时期,法制儒家化;南北朝时期,注重礼律融合。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活动多,在法制制度上颇有创建。三国时期魏、蜀、吴统治者都进行过立法活动,与蜀、吴两国相比,曹魏政权的立法最有成效。《新律》除了《新律》,曹魏时期还颁布过《州郡令》《尚书官令》《军中令》《邮传令》等法律。西晋的立法早在曹魏后期司马昭辅政时就已开始。西晋颁行的律、令故事、式,皆为后来的东晋所沿用。《晋律》丰富了其总则的内容,刑罚体系进一步完善。“准五服以制罪”首次入律,礼法进一步结合。法律解释也更加规范化。从北魏时起,北朝的统治者十分重视立法,且多有创建。北朝的立法,为隋唐时期传统法制的完善成熟奠定了基础。如北魏《北魏律》,北齐《北齐律》,北周《大律》,均对后世有一定的影响。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河南法制,无论行政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还是民事法律制度,均实现了诸多发展与创新。曹魏、西晋与北朝的诸多政权以洛阳为政治中心,这一时期的封建国家体制和行政制度,在继承汉代的一些传统的基础上,又有所发展和改革。其中影响比较大的有三省制、九品中正制和考课法;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刑法方面取得了重大发展,开创了一些最基本的罪名、刑名和用刑原则,如“八议”“官当”入律与“准五服以制罪”,设立“重罪十条”,刑罚制度日趋规范,由奴隶制的“旧五刑”向封建制“新五刑”逐渐过渡,为隋唐立法奠定了基础;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民事法律较两汉有所发展,由于士族对社会财富的垄断,形成了鲜明的时代特色,主要体现在身份、所有权、债权、婚姻继承上。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上承秦汉,下启隋唐,在中国法制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尤其是“官当”“准五服以制罪”“八议”“重罪八条”等首次入律,塑造了后世法典体系的基本面貌和原则,并为隋唐以来的刑体系奠定了基础。

隋朝:法制改革进一步发展

隋朝虽然统治时间短,但由于受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频繁立法的影响,隋文帝很重视立法,改革法制一直是他施政的重要领域。《开皇律》以“名例”为首篇,系统总结了汉魏两晋南北朝以来的立法成果,在体例沿革方面主要是篇章体例定型化,确定了中国传统法典的固定体例。《开皇律》的制定是中国法律史上的一个里程碑,既是《唐律》之本,又为宋、明、清所沿用,成为一个立法的典范。

唐代:法制发展逐渐成熟

唐代立法确立了以律、令、格、式为主的法律形式,中唐以后还包括格后敕,唐代律令格式等相互联系、相互配合,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唐朝法制是中国封建法制的发达形态。据考证,唐律创始于唐高祖武德七年(624),其后见于历史文献的有六次修改,在此,重点 围绕立法成就最高的《永徽律疏》进行梳理。《永徽律疏》,即后世的《唐律疏议》,它承袭《法经》《九章律》《北齐律》及《开皇律》等各代立法成果并继承汉晋律学的成就,从总则到分则的划分,以及各类法律的汇总编纂上,都反映了当时法学发展的最高水准。它以“德主刑辅”为指导思想,最终实现了封建礼学与法学在法典编纂上的统一与和谐,终止了自西汉武帝 700余年以来“春秋决狱”审判风气的蔓延。它承袭晋代杜预和张斐的注释成果,使封建法学解释更加科学与严密,成为古代法律解释的典范之作。唐朝的立法技术充分吸收前代经验,技术相当完善。唐朝刑事法律鉴于隋末用刑滥酷的教训,在前朝的立法中,采取了比较持平的刑罚。此外,还建立了较为完备的行政法律体系,确定了以加强中央集权、严格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为目的的行政法律制度。唐朝的民事法律也取得了新的发展,注重保护身份性等级秩序,严格区分“良”“贱”之别,保护所有权,保护经济活动中的契约关系。总之,隋唐法制充分吸收、继承了前代的法律制度,对后世宋元明清法制影响深远,对中国古代乃至整个中华文化圈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此间,由于东都洛阳举足轻重的政治、经济地位,中原地区也见证并促成了传统法制的鼎盛成熟。

《唐律疏议》

五代:立法苛重、滥用酷刑

从907年唐朝灭亡到960年北宋建立之间的53年,中原相继出现了梁、唐、晋、汉、周五个政权,史称后梁、后唐、后晋、后汉、后周,是为“五代”。河南地区是五代的主要活动区域,除后唐在洛阳外,其他王朝均以开封为都。五代时的河南地区,唐末藩镇割据混战的局面仍在继续和发展。在法制上,也主要延续唐律而又有些新的变化。五代时期颁行的法典,见于记载的主要有后梁《大梁新定格式律令》、后唐《同光刑律统类》《长兴敕条》《天成杂敕》《清泰制敕》后晋《天福杂敕》、后周《大周续编敕》和《大周刑统》。编敕较多,是五代立法上的一个突出特点。《大周刑统》是以律为主,并将有关敕、令、格、式汇集在一起,加以分类而编成的一部法典,是五代时期立法形式的一个重要成就,也为以后《宋刑统》的编修奠定了基础。五代时期社会动荡、政权不稳,加之统治者多是武夫军阀,因此立法苛重、滥用酷刑是这一时期法制的主要特点。五代各国的立法虽然大多沿袭唐代,但处刑比唐律要严苛得多。刑罚方面,沿用唐律的五刑,又有黔刺、决杖、配流,甚至断舌、决口、断筋、折足等非刑。死刑除腰斩外,还有凌迟之法,极为残忍。

宋朝:法制的调整与发展

北宋吸取唐末五代的教训,对中央政治体制加以改革和调整,极大地强化了中央集权,特别是在行政法律制度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北宋时期行政机构都围绕中央集权进行了较大的调整,中央机构层面,三省长官与宰相脱钩,形同虚设,所谓“中书令、侍中、尚书令不预朝政”,最高军事行政管理机构是枢密院,最高财政管理机构是“三司”,北宋沿袭唐朝设御史台为最高监察机关,下设台院、殿院和察院,分掌纠察百官、推鞫狱讼、弹劾违法等事,在地方政府层面,为加强中央集权而不断调整。宋朝的行政法规虽然有一部分散见于其他各种法规中,但也出现了一部分自成体系的专门行政法。宋代朝廷内外各司和各路帅抚、坚司管理财赋、兵马的机构,均制定“一司条法”,又称“一司敕”。北宋时已经陆续编成了许多种吏部敕令格式或敕令式、式等。到南宋建立之初,宋高宗命人裁定吏部七司条法。北宋的立法活动非常频繁,《宋刑统》始终是两宋时期广泛适用的一代大法。宋编敕修纂之勤、数量之多、种类之繁,空前绝后。据《宋史·艺文志》不完全记载,宋代各种编敕有80多部。宋代在刑事法律与民商事法律方面也取得了很大进步,如北宋的刑罚制度在沿袭唐代五刑的基础上,主要赋予折杖法、刺配法、凌迟法等新的内容。此外,宋朝的财产继承制度也不断完善。金朝主要推行女真本族习惯法。《皇统制》是金朝第一部成文法典,是金朝立法的开始。鼎盛时期的金朝,完全掌控了淮河以北的广大中原地区。从第三代皇帝金熙宗开始,女真依照唐宋制度,全面推行汉化政策。金末的开封实际上成为金朝的政治中心所在。

元代:中国传统法制走向深化发展

元朝法律制度在河南地区的实施,也表现出与前朝不同的特点。在行政法律制度方面,最突出的特点是行省制度的设立。在刑事法律制度方面,蒙古灭金后还在中原设置了达鲁花赤,由蒙古人担任,以监临官的身份对所征服地区进行统治。忽必烈即位后,仿照中原传统建立起官僚制度,实行迁转法,逐渐将中原地区各世侯的权力收归中央。在刑法上,继续沿用“旧例”即前金《泰和律义》进行裁决。至元八年(1271),忽必烈下令废止《泰和律义》。此后,元政府在过去积累下来的判例的基础上,再加上一些新颁布的刑事法规,逐渐开始建立起元朝自己的刑法体系。在民事法律制度上,基本方面沿袭了唐宋金诸朝的中原汉法传统,但在一些方面仍反映出蒙古习惯法影响的痕迹。特别是在物权、户籍、婚姻、继承等方面,表现最为明显。在商事法律制度方面,元朝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纸钞,并出台了一系列相应的钞法。对盐、茶、酒等一些特殊商品实行专卖,尤其是盐课的收入,在元朝的岁入中占很大比例。在商税方面,从窝阔台时期蒙元政府就已经在“汉地”即中原地区设立了十路课税所,开始征收包括商税在内的各种税。此外,元朝在全国很多地方设立了专门征收商税的机构“税务”,亦称“税使司”,在大都、杭州等地分设税课(后改宣课)提举司管辖各地的税务。

明代:法制发展走向另一高峰

明代立法成就是中国传统帝制时代又一高峰期,具体成就表现如下:第一,承宋元时期立法的驳杂而呈现简约化;第二,行政法制度化;第三,民法平民化;第四,刑法定量加减;第五,司法制度化。明代立法成就最大的表现是以《大明律》为主的法律体系的形成。明初继承元代行政体制,后朱元璋颁布《废丞相大夫罢中书诏》,正式废除丞相体制,中书省被罢。明代中央行政体制发生重大转变,丞相体制转为部院体制。以此为基础,明代建立了完备的行政法律制度体系。在民事法律制度方面,具体可见《大明律》,《大明律》是明代最基本的法律,囊括各部分的法律制度,包括民事法律制度,主要在《户律》下户役、田宅、婚姻、钱债等门类中。其中,田宅和钱债两项子母系明人所创。在刑事法律制度上,明律与唐律比较,具有“轻其所轻,重其所重”特点,明代刑事法律制度变更有其自身逻辑,明代刑事法律制度也带有帝制时代的烙印。在司法制度上,明代中央司法机关分为三部分:刑部、都察院和大理寺,据此来审理各种重大的刑事案件。地方三司之中以按察使司主管司法,领导府县,受理民间词讼。明朝时期河南法律制度既包括国家在全国施行的法令、针对河南地区实行的特殊法规,又包括河南本地区官方颁行的法规政策。各层次不同法律规范成为统一体,其相互关系共同决定了明朝河南法律制度实施的具体形态。

清代:法制呈现强大生命力

清代河南地方法制承袭明代,司法领域以国家律例为主。在具体事务运作过程中,地方性法规纳入国家法律体系有了长足发展,出现河南省内的条例、成案等。国家律例与地方性法规良性互动,使河南地方法制呈现出强大的生命力,也保障了清代时期河南社会的稳定。在立法方面,清代法制继承明代,“凡明罚敕法,其文有二,曰律曰例”。大清律的颁行是前明降臣推进和多尔衮政治远见共同作用的结果。康熙朝法典有《大清律集解附例》和《刑部现行则例》两部并行于世。雍正朝,大清律文稳定下来。国家成文法律制度除了律例之外,另有成案作为审判依据。清代成案是“例无专条,援引比附,加减定拟之案”,成案的援引和效力范围必须经由中央司法机关审核批准,依据成案判决已经成为清代稳定的制度。清代行政法律制度在继承明代规制的基础上不断完善,是中国古代社会行政法律制度的完备时期。主要表现为:权力架构合理化;少数民族管理制度化;行政管理、任官制度法律化等。更有一种科技法规是人类史上优秀的行政管理制度,是古代行政法的精华。清代行政法律制度最大的成就当属《清会典》的编纂。清代民事法律制度承袭明代,吸取了历代对身份界定、所有权、债权、婚姻关系及继承权等方面的法律规定,是传统民法制度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清代民事法律制度散处于各法典之中,并未形成独立的民法典。清代民事法律制度对民事主体身份的认定较为突出,不但从法律上承认士农工商等民事主体,依靠伦理确定民事责任,而且对宗族的民事主体地位加以肯定,规定其民事权利与义务。在刑事法律制度,清朝刑律沿用前朝笞、杖、徒、流、死五刑,较之明朝刑罚有所减轻。清代刑事法律制度与以往不同之处还在于满蒙贵族利益。清代继承了前代逐级审转复核制度,规定“凡审级,直省以州县正印官为初审。不服,控府、控道、控司、控院”。清代法律制度作为全国通行的法律规范,对河南地区的政治格局和社会结构必然产生重大影响。针对河南地区的律令条例更是直接决定着清代河南行政、民事、刑事法律制度实施的外在形式。

清末修律是传统法制迈向现代化的第一步,虽然其自身有诸多局限,却进行了宝贵尝试。在这一过程中,河南亦开始有所更张。河南在监狱改良方面属于较为积极者,先是采纳建立习艺所这一新式刑罚形式,之后建立新式模范监狱,走在了全国前列。河南亦积极加入清末和民国时期的两次民商事习惯调查,为以后的立法提供了宝贵材料。河南法律近代化的变革影响了封建伦理关系和社会风俗的变动,社会风气为之一变,传统的“士农工商”四民社会的划分被打破,一批商业城镇得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