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司法官职演变

生成海报分享 浏览人次: 录入时间:2023-11-28

法律作为国家治理和维护统治的工具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革和完善的。中国古代法制从总体上说呈现出“因时变革,不断发展完善”演进规律。司法机构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极具中国古代特色的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之一,司法机构设置之递演嬗变具有同质继承关系,但同时不同发展阶段的某一具体机构职能亦存在诸多差别。

一、秦汉至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

秦汉以前,中国的司法官员并没有明确的分工,不论中央地方,追捕、审判、行刑及司法行政大多由一人负责。司法官,在唐虞时代称“士”,夏代称“大理”,殷商称“司寇”,周代亦称“司寇”,有大小之分,其下属称“士”,分别主管县乡等各级地方狱讼,各诸侯国亦同。

秦汉时,不论在中央还是在地方,由于法律发展并不成熟,司法制度相对简单,司法与行政都没有分开。在中央廷尉是主管司法的官员,同时也负责行政事务,而在地方是典型的行政司法合一。

秦朝设置廷尉,为九卿之一,主管司法,兼理律令修改。据沈家本考证,“师古曰廷,平也”“自上安下曰尉”“狱得其平所以安下也,故称廷尉。”据《汉书》记载,“廷尉,秦官,掌刑辟,有正、左右监,秩皆千石。”

李斯曾任廷尉

汉承秦制,亦设廷尉,主决狱,但其名称在不同年代亦有变化。“(西汉)景帝中六年更名大理,武帝建元四年复为廷尉。宣帝地节三年初置左右平,秩皆六百石。哀帝元寿二年复为大理。王莽改曰作士。”东汉时期,廷尉地位有所提高,“廷尉,卿一人,中二千石。本注曰:掌平狱,奏当所应。凡郡国谳疑罪,皆处当以报。”属官有“正、左监各一人。左平一人,六百石。”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这一时间的司法制度基本沿袭汉制,又有所发展。中央司法机构主要有廷尉、尚书和御史大夫,中央司法机构日趋扩大。其中廷尉在北周时曾改为“大司寇”,北齐时曾改为“大理寺”,但不管称谓如何,其最高司法机关的地位不变。但是尚书的机构在这一时期逐渐加强,而相对廷尉的权利有所缩小,部分司法权转给了尚书。东汉后三省制渐成,使尚书台脱离少府成为中央最高行政机构。这一重大变革给司法机构发展以深刻影响。此时虽尚未设立刑部,但尚书台之下均设置有负责司法行政和兼理刑狱的机构。这种中央行政机构兼领司法事务标志着司法行政与审判分离而又彼此牵制的司法机构设置模式的初步确立,反映了传统司法机构的完善和强化的趋势。这一变化为隋唐司法机构的确立奠定了基础。

自秦汉以来,历朝历代皆以地方主官兼理司法,设佐吏辅之。汉朝时郡的主官为郡守,县的主官为县令,封国的主官为相,其佐治人员有决曹、贼曹、掾。郡县和封国之上设刺史,作为监察官。魏晋时期,在郡设置督邮,凡县令审囚完毕,申报于郡,郡派遣督邮案验。

二、隋唐至宋代

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是封建法制最完善、最具代表性的法律制度。隋朝中央常设司法机关,主要包括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法司机构。隋朝地方仍实行行政长官兼管司法的传统体制,不设立专门的司法审判机关。

唐代的中央司法行政机关为刑部。“刑部设尚书一人,正三品;侍郎一人,正四品下。掌律令、刑法、徒隶、按覆谳禁之政。其属有四:一曰刑部,二曰都官,三曰比部,四曰司门。”这四个职务相当于部内的四大部门,部门正副职称郎中、员外郎。刑部设直属部门亦称“刑部”,为四大部门之首,该部门有三大职责:一是“掌律法”,即负责法律制定;二是“按覆大理及天下奏谳”,即司法复核和监督;三是对接御史台和大理寺。“凡鞫大狱,以尚书侍郎与御史中丞、大理卿为三司使。凡国有大赦,集囚徒于阙下以听。”“都官”的职责是“掌俘隶簿录,给衣粮医药,而理其诉免”,相当于现在的监狱管理和刑罚执行部门。“比部”相当于现代的罚金刑执行和司法财务装备部门。“司门”相当于现在的城防安保警戒海关部门。唐朝之时,大理寺为审判机关,长官为大理寺卿。唐朝之时,作为司法行政机关的刑部地位也高于作为审判机关的大理寺。

大理寺

地方司法体制上,唐代,牧尹、刺史、县令为地方主官兼理司法。县级初审即可判处笞杖刑,且无需上报复核;判处徒刑及更重的刑罚,则必须上报;判处流刑和死刑,则必须上报刑部,并通过刑部上报中书省、门下省;死罪还需三复奏才能行刑。地方行政官员兼理司法,常设置佐官辅助。三都大都督府有典狱18人负责狱政和审理,12人负责监狱安保。

五代的中央司法机关继承和延续了唐朝的设置,仍然为中央三法司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唐朝末年的藩镇割据造成了中央对于地方权力的失控,中央司法机关对于地方司法权的丧失就是其中之一,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地方审判秩序的混乱。五代时期此种状况仍然是困扰中央政权的大问题,因此中央政权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试图重建中央司法机关的权威。五代时期地方司法机关的权力受到藩镇的侵蚀,其职能范围以及人员构成同军事司法机关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交叉,从而造成了地方司法审判秩序的混乱。因此中央政权对此种状况都进行了必要的调控。

宋刑部基本延续唐刑部的职责和架构:“刑部掌刑法、狱讼、奏谳、赦宥、叙复之事。”凡是律法没有规定到的,刑部制定相应的敕令格式;一司一路或者海运律法没有相应规定的,则制定专门法律。若于情可原但于法无据者,在讯问审阅后上奏;诏狱及涉及当朝官员的罪案,以及重大刑事案件,则以公文督办。刑部负责再审京都的死囚,检察外地已决定的死刑案件;复核大理寺、开封府、殿前马步司审理的案件;对于有情可原的辩解,视情况裁定、赦免、减刑、平反昭雪、官复原职。宋朝时,刑部的一大变化是官吏的分工更细,管理更加科学。南宋高宗绍兴年间,刑部产生制勘、体量、定夺、举叙、纠察、检法、颁降、追毁、会问、详覆、捕盗、帐籍、进拟13种职位,设置35人。如举叙负责朝廷命官复职;纠察负责审问死囚;检法负责法条检索咨询等。刑部都官差事分5种:差次、磨勘、吏籍、配隶、知杂,共12人。此外,一些职务规定了明确的任职年限,如熙宁3年,规定详议、详断、详覆官,第一任为3年;第二任为30个月;满三任则不再担任该职务。初任该职务者,则需随前任实习半年。

图为包拯

曾历权知开封府、权御史中丞、三司使等职

宋时发展出专门的地方司法机关。各州有司寇院,置司寇参军(后改为司理院),州之上为路,(宋太宗)淳化初,始置诸路提点刑狱司,凡管辖之州府,10日一报在囚名册。如有疑难案件不易审结者,即前往视察。若发现州县有超期羁押而不审判,或有枉法裁判情况,则对主官可以上奏弹劾,对佐史、小吏则有便宜处分再上报的权力。提点刑狱司后来演变为元廉访司,明清的提刑按察司。

三、元明清时期

元朝时,稳定运行了数百年的三法司衙门开始发生变化。元废大理寺,以断事官负责审理蒙古人、色目人所犯公事,而汉人刑名决狱归刑部,审判与司法行政混合为一,不可复分。于此同时,刑部官制也发生变化,据元史记载,“刑部尚书三员,正三品。侍郎二员,正四品。郎中二员,从五品;员外郎二员,从六品。掌天下刑名法律之政令。凡大辟之按覆,系囚之详谳,孥收产没之籍,捕获功赏之式,冤讼疑罪之辩,狱具之制度,律令之拟议,悉以任之。”然而元代刑部多变,数度与工部、兵部等合并,官制混乱。 

明朝之时,刑部掌刑名审判,督查院则负责纠察,恢复大理寺作为慎刑机关负责复核驳正,三法司制度再次稳定。与唐宋相比,明代刑部在职责、结构均发生比较大的变化。一是职责和地位的变化——负责刑名决狱,权重在刑部。明朝刑部虽然与唐宋名称相同,但是职权不同:唐宋大理寺为审判机关,刑部复核大理寺案件;而明清则以刑部为审判机关,大理寺复核刑部案件。在三法司关系上,刑部成为法司衙门的核心,集司法和行政于一身,中央司法与行政真正合一。二是刑部结构的变化——设置十三清吏司。洪武二十三年,刑部官制发生巨大调整,由“刑比都司”四部门改为“十三清吏司”,部门划分主要标准由职责改为地域。三是管理体制发生变化。中央地方司法关系,向来由省、府、州、县等地方主官负责各辖区司法行政及审判事务,并对接中央三法司。到明朝朱元璋废除丞相,权归六部,地方不设督抚总揽,而分三司分治民政、刑狱和军事,三司直接对接相应的部,地方提刑按察使司直接对接刑部。此后明朝州县仍由行政主官兼理司法,省一级专门司法行政机关为提刑按察司。

清朝延用明朝旧制,法司结构总体来说是“凡诉讼在外由州县层递至於督抚,在内归总於三法司”,但又有变化和发展。一是刑部权力更大。二是刑部改为十八清吏司。三是形成审限及司法统计制度。四是管辖和程序更加清晰。五是刑部参与修法修例成为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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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悠久,法律制度成熟发达,法司衙门分工合理、稳定且高效,其在司法行政领域呈现出几大特点:一是在唐代出现了真正的司法行政机关——刑部。到了唐代,产生了成熟的法典《唐律疏议》,形成了完备的且较为复杂的诉讼制度。此时三省六部制也已经定型,三法司之间的分工已经非常明确,且稳定运行数百年之久。二是中国古代的司法行政制度远胜西方。在唐代,中国的审判就与行政分离,并形成了刑部、大理寺、御史台三法司衙门,其分工合理,运转高效,制度成熟。且刑部作为司法行政机关,唐朝时内部官制就已经成熟,宋朝时分工更加专业化。三是行政兼理司法本身并不落后。在中国古代,行政与司法都是实施礼教的两个方面,是阳与阴,主与辅,本与用的关系,不可分离。中国之地方官吏,主要职责为两项:狱讼和钱粮,即司法和财税。这实际上就是施政与施刑的两大职责的体现。加之“皇权不下县”的政治社会关系,息讼的法律传统,很多纠纷在乡绅族长调解之下就已经解决,社会关系的基本准则是礼制而非法制。四是中国古代司法行政的“落后”是刑罚残酷所致,根源在极端专制。唐朝开放包容,刑罚平缓;宋朝发达繁荣,其刑罚和司法衙门沿用唐制。但从元代以来,蒙古人统治中原,民族矛盾尖锐,专制压迫严重,刑罚变得残酷。“元废大理寺,以断事官掌蒙古色目人所犯公事,而以汉人刑名归刑部,审判与司法行政,遂混合为一,不可复分。”明朝建立后,朱元璋法外用刑,酷刑泛滥,特务统治,废中书省而权归六部,君主专制更上一层楼。明朝不设督抚而设三司,各省以提刑按察司对刑部,刑部则以十三清吏司对各省,律法以六部分权限,都是强化中央集权君主专制统治的表现。满清入关,民族矛盾再次尖锐,君主专制登峰造极,其沿用明制,刑部权力更重,刑罚残酷不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