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精髓

生成海报分享 浏览人次: 录入时间:2023-11-29

自古以来,我国形成了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积淀了深厚的法律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思想渊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法治观念、法治原则的生成与发展提供了丰富启迪。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这一重要论述,为我们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更好服务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有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传承和弘扬。

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

“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是我国古代主流的法治思想,主张以道德教化为主导,刑罚威慑为辅助[]。

“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最早起源于西周,周公等人从商朝的灭亡中总结了经验教训,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思想。春秋战国时期,孔子根据西周的“明德慎罚”的思想提出了“为政以德”,主张以德去刑,提倡“德治”。在秦统一中国后,结束了各个国家的纷乱和战争,法家的“明法重刑”思想深入人心,“明法重刑”思想促成了秦的大一统却也导致秦的迅速瓦解,基于此,西汉的董仲舒总结了儒家的“德治”思想和法家的“明法重刑”思想,提出了一套系统而完整的“德主刑辅”思想,强调道德教化的作用,将刑罚作为道德教化的补充与辅助。[]“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正式诞生并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后期各个朝代的重要立法基本都以这8个字作为原则。

如唐朝的白居易就主张“刑、礼、道迭相为用”,将依法治国与以德化教育相结合。宋代的范仲淹就具有修德省刑的法律思想,主张“明德慎罚”。“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为我国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提供了历史经验。


白居易

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

“援法断罪、罚当其罪”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和精华,其制度体系的建立,体现了法律公平公正的适用要求,也展现了中华传统法律制度中鲜明的民本特色。 

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在西周时期便有记载,西周后期的《尚书·吕刑》中提出“惟察惟法,其审克之。”要求刑官要慎重依据法律进行判罪,并要求“刑当其罪”。这种思想后来被法家所继承并发展,法家提出“缘法而治”,要严格遵照制定的法文量刑定罪。到了隋唐时期,法典的条理更加精细化,对于不能“援法断罪”的官员也规定了惩罚措施,“援法断罪”制度更加完整和系统,也因其有效易行而被后世法典继承沿用。

唐代的狄仁杰和宋代的包拯皆是“援法断罪”,执法刚正严明,秉公执法,维护了法律的公正正义。“援法断罪、罚当其罪”为我国确立“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夯实了基础。


开封府

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

民惟邦本,本固邦宁是指只有以百姓为国家的根本,根本稳固了,国家就安宁了,出自《尚书·五子之歌》。夏朝大禹之孙太康,因为没有德行,长期在外田猎不归,招致百姓反感,被后羿侵占了国都。他的母亲和五个弟弟被赶到洛河边,追述大禹的告诫而作《五子之歌》,表达怨恨与哀悔。习近平总书记曾在《干在是实处走在前列》引用过这种话,历数中国的王朝更迭可以看出,政治腐败、横征暴敛、民不聊生,往往是王朝更迭的主要原因。得民心者得天下,失民心者失天下,这是颠扑不破的历史真理。为政者更应认识到这一点,敬畏民众、敬畏民众赋予的权力。

《孟子·尽心》也讲:“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礼记》更是进一步强调“民以君为心,君以民为本”的君民互相倚重的思想。许多著名的政治家和思想家都以民本思想为基础,重视民情舆论,强调厚利民生。这些朴素的民本思想的理念层面告诫当政者要正确处理国家、君主和人民的关系,人民被放在“本”“贵”的地位和层次上,“本”强调人民的基础性,“贵”强调人民的重要性,只有以人民为本、以人民为贵,江山社稷才稳定安宁、国家社会才能行稳致远,中国古代的民本理念为当今“以人民为中心”的治国理念提供了深厚的思想基础。

中国共产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相信“治国有常,利民为本”,社会主义法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出发点和归宿。宪法从顶层设计上确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来实现对国家和社会的管理。在实现人民利益的具体路径上,法律制度紧紧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通过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触摸到法治进步的脉搏,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所以,社会主义法治不仅传承了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以民为本、以民为贵的优秀思想,而且不断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使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人、社会发展的决策者、执行者和最终受益人。

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

诉讼是人类社会解决矛盾纠纷、惩治违法犯罪行为、恢复社会和谐稳定秩序、彰显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从现实层面,中华法系同样重视和发挥诉讼在治国理政中的积极作用,注重司法人员选任,规范诉讼相关程序,形成了程序完备的司法制度体系。但是,从理想层面,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主张“天下无讼”“以和为贵”,崇尚人际和谐的社会环境。“不能使民无讼,莫若劝民息讼”,从而实现和睦无争、礼义有序的社会状态,达到息事宁人、天下无讼的效果。诉讼与无讼,看似矛盾,实则是中华法系的智慧所在。无讼与和谐成为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根本价值取向。

中国古代“息讼”“无讼”的主张基于“和为贵”的理念,官府注重以非诉讼手段化解矛盾和纠纷,就是“天下无讼”的基本含义。孔子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着眼“无讼”的目标,历代统治者在施行教化的同时,采取多种措施对诉讼加以抑制,通过道德教化劝民止讼,坚持官府调解和民间调解并行,通过定分止争促民息讼,从而实现和睦无争、礼义有序的社会状态。

“以和为贵”源于《论语·学而》中的“有子曰:‘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可以理解为:礼的使用,以达到和谐为可贵。古代君主的治国方法,珍贵的地方就在这里。也就是说,礼的产生、礼的功能本质在于定纷止争、在于达到一种“和”的状态,反之,如果缺少了合理的社会政治秩序,“和”的状态也难以实现。 

依据历史文献的记载,早在西周时期,国家便设置了“调人”的职位,专门负责对民众之间的仇怨加以调解。《周礼·地官·司徒》谓:“调人掌司万民之难而谐和之。”春秋时期,孔子曾通过案件的处理,践行他的“无讼”价值观。《荀子·宥坐》称,“孔子为鲁司寇,有父子讼者,孔子拘之,三月不别。其父请止,孔子舍之”。从秦汉到明清,两千多年的历史进程中,既有国家层面减少讼累、追求和合的制度设计与司法程序,也有活跃于民间社会且发挥重要作用的各种非官方调解人员及其调解形态。

“无讼”与“和为贵”体现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种价值取向,也为当今社会的司法调解、服判息诉提供了有益的启迪。

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

礼是中国古代特有的一种社会文化现象,礼与刑具有共同的社会基础。礼是正面的、积极的规则,其所包含的内容十分广泛,对社会的调整作用更为深入;“刑”不只是指刑罚,广义上是法的统称。中国古代注重礼的教化,反对“不教而诛”。“礼禁未然之前,法施已然之后”,礼法并重,隆礼重法,才是治国之良策。

出礼入刑,强调礼对律、法、刑的影响,但并不意味着以礼代刑,传统中国依然重视法律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例如,曹魏《新律》确立“八议”制度;西晋《泰始律》贯彻“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经由齐、隋以至于唐”,中华法系渐趋完成礼与律、法、刑的融合,基本实现了制度层面的出礼入刑。出礼入刑,主要表现为对法律制度的静态影响,而隆礼重法则是对传统中国具体治国策略的完整表达,更多表现为对法律实践的动态影响,强调法是治国理政的重要手段。例如,在春秋时期,子产改革田制和赋税、重视对官员的考核、推行军制改革,且第一次提出用“宽”“猛”两手治理国家的问题,其“礼刑结合,宽猛相济”的法治思想直到今天仍有借鉴意义;韩非把“以法治国”作为他思想学说的核心,且主张以法为教,即除了制订法律以外,还必须要宣传法律,普及法律知识,让广大人民群众遵守法律,运用法律,使整个社会形成“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风气。

礼法结合是中华法系的重要特征,出礼入刑、隆礼重法,是中华法制文明的独特治国策略。礼与刑在治国理政中的作用本身虽有所不同,但二者最终都统一于治国理政的具体实践。


洛阳周公庙

顺物之性,和谐共生的自然理法

顺物之性,即“顺任自然”的思想,强调要顺应事物的本性,任其自然发展。我国古代十分强调对自然的尊重,提出了“天人合一”“道法自然”等许多关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朴素思想。中国古人对于生活环境,大到城邑、园林,小到家居的选择、规划、建设,都有生态和谐的追求。

中国古代环保意识起源已早,且各个时期都有展现。如西周时期颁布关于保护环境的《伐崇令》,“毋坏屋,毋填井,毋伐树木,毋动六畜,有不如令者,死无赦。”这是中国古代关于保护环境最早的法律法规,从中可以看出对于破坏环境、破坏设施的刑罚很重。战国时期儒家代表苟子提出了“制天命而用之”的思想,即掌握自然的变化规律并利用它,造福人类。在后来的朝代中,不仅是秦朝的《田律》,还是唐朝的《唐律》,关于环保的问题都有相关的规定,且逐渐趋于完整。例如宋朝在生态上的理念是“顺物之性”,其中关于禁止捕捉野生动物便有“令民二月至九月无得采捕虫鱼,弹射飞鸟,有司岁申明之。”包括在明清等很多朝代,立法也都是沿袭了前朝的相关环保法律,对于当时的社会生产,人民生活,国家安定都有着积极的作用,同时,对于我们今天应对和解决环保问题都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各项环保举措,正是中国古人不断探索自然之后,总结出的合理与合法的有机结合,也可以看出中国古人对于顺物之性,和谐共生的自然理法的推崇,从未停止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共生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