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传统法治人物:张释之

生成海报分享 年代:秦汉时期 地市:南阳 浏览:
所属年代:秦汉时期
关联地点:张释之祠,又名张公祠,位于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城西关释之路北侧,
籍贯/祖籍:堵阳(今河南南阳方城)人
身份标签:西汉法学家,法官
关联遗存:张释之祠
生平简介
     

张释之(生卒年月不详),字季,汉族,堵阳(今河南南阳方城)人,西汉法学家,法官。

汉文帝时,张释之捐官出仕为骑郎,十年未得升迁,后经袁盎推荐,任为谒者,因向文帝陈说秦汉兴亡之道,而补任为谒者仆射,累迁公车令、中大夫、中郎将等职。后升任廷尉,严于执法,当皇帝的诏令与法律发生抵触时,仍能执意守法,以执法公正不阿闻名。时人称赞“张释之为廷尉,天下无冤民”。汉景帝即位后,因张释之曾弹劾时为太子的景帝“过司马门不下车”,将释之谪为淮南国的国相。

法治思想

公平公正 公平公正执法是法律的生命所在。公平与正义是社会的最终追求,更是每个法律人良知和理念的追求。这与张释之所倡导的“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共同”的观点和“法不阿贵、刑无等级”的观点,有着异曲同工之处。 张释之弹劾太子过司马门不下马,在职权范围之内,严格照章办事,在侵犯皇室特权的冲突中,毫无惧色,绝不妥协,坚持“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不畏权贵,执法如山,公平正义,体现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雏型。执法以法律为准绳,而不依君主旨意行事,这在封建社会的专制体制下是非常难能可贵的。 刚正不阿 张释之不仅严守法纪,秉公断案,依罪量刑,在维护法律公正方面,张释之更是刚正不阿,置生死于不顾,多次与汉文帝发生冲突。在“县人犯跸”的案例中,张释之可谓无胆而不敢谏,无识而不动君,体现了对廉洁奉公、刚正不阿的追求。在弹劾太子时,张释之虽不是司法官,但他在职权范围之内,严格照章办事,在侵犯皇室特权的冲突中,他毫无惧色,绝不妥协,坚持“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在这一方面做出了表率。 在“县人犯跸”案例中,张释之提出“法律是天子与天下人共同拥有、应该共同遵守的;廷尉作为最高的专职司法官,一旦经手案件,就只能依法办事,而不能顺从皇帝个人的意旨”的观点,在要求皇帝尊重执法官的独立办案权力上,他无疑走在了当时人的前列。 司法为民 张释之在吸取法家“法不阿贵”、“刑无等级”观点的同时,还继承了儒家“明德慎罚”的法学思想和“罪疑者予民”的执法原则,坚持依法量刑,规范有序,避免轻罪重判或重罪轻判。特别是对普通百姓这一弱势群体不加重治罪,充分体现了中国法文化传统所颂扬的“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的执法精神,与判案苛酷,残贼无极,败法乱正的秦汉“治狱之吏”形成强烈对照,他执法平和,使法律判决尽可能符合客观情况、规范有序。 封建国家中的最高统治者在处理案件时,往往“取舍在于爱憎、轻重由乎喜怒”。在玉环失窃案中,张释之为捍卫法律的严肃性,规范有序的使用法律,依然敢冒丢官舍命的巨大风险,秉承“恶恶止其身”的儒家政治理论,反对株连之法的存在,仍以法律为依据处以“弃市”。以执法宽平被后世奉为吏治的楷模。

法治轶事

有人偷窃了汉高祖庙里的玉环,被卫士抓获,汉文帝十分恼怒,责令廷尉张释之严惩盗犯。张释之依照相关法律,奏请文帝判处弃市。汉文帝大怒,认为应当诛其九族。张释之据法以争,说:“依照法律,弃市已是最高处罚了。盗窃宗庙器物就诛灭全族,如果以后有人偷挖长陵上的一抔土,又该如何处罚?”汉文帝和薄太后商议良久,批准了张释之的判决。 中尉条侯周亚夫和梁相山都侯王恬开看到张释之议论公正,甚为赞叹,就同他结为亲密朋友。张释之由此受到天下人的称颂。

历史评价:司马迁:张季之言长者,守法不阿意;冯公之论将率,有味哉!有味哉!语曰“不知其人,视其友”。二君之所称诵,可著廊庙。书曰‘不偏不党,王道荡荡;不党不偏,王道便便’。张季、冯公近之矣。
推荐单位:南阳市司法局